生活助學金(新生)
(1)本助學金申請時間為每年07月01日至08月20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,繳交資料不完整者,亦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。
(2)生活助學金每學期撥付四次(月),每次(月)核撥6000元。
(3)受領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參與服務學習,每周服務學習至多8小時,每月至多30小時,每學期120小時。
(4)服務學習時數與生活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。
申請資格需同時符合下列,方可申請生活助學金:
1.家庭年所得新台幣90萬元以下,具有本校學籍之在學學生。
2.具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3.25歲以下,且非進修部、在職專班者。
4.未領有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、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者。
5.未於學期中進行校外實習且領有津貼者。
6.未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
※申請步驟:
第一步:依規定時間進入申請系統 (下方系統按鈕),系統資料填寫後系統送出。逾期未登入系統不受理。
第二步:印出申請書,檢附文件資料(詳見下方檢附資料)
第三步: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掛號郵寄或親送至生輔組。「112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(學務處) 周小姐 收」
第四步:審查結果,將個別通知。
※檢附資料:
1.申請書
2.全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(詳細記事不得省略)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詳細記事不得省略)(包含學生本人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若與父母不同戶籍,須附雙方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,學生已婚者,加計其配偶)。
3.所得證明:學生本人、父、母或法定監護人、配偶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(樣張參考),0所得一樣要檢附所得證明
4.學生本人存摺影本。
申請核給優先順序:
| 優先給付順序 | 項目 |
| 1 | 父母雙亡者 |
| 2 |
家中經濟支柱死亡或符合無工作能力規定者 (【計算家庭總收入篇】第二條) (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(基本保證)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辦理) |
| 3 | 一等親以內之家庭成員長期重病者 |
| 4 | 長期失業家庭子女 |
| 5 | 家庭年收入較低者 |
若您對於生活助學金有任何問題或意見,請洽詢:
生輔組承辦人:周瓊梅 小姐
電話: (02)28227101-244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