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活助學金
(1)本助學金申請時間為
第一學期:每年06月01日至06月20日止
第二學期:每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止
逾期不予受理,繳交資料不完整者,亦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。
(2)生活助學金每學期撥付四次(月),每次(月)核撥6000元。
(3)受領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參與服務學習,每周服務學習至多8小時,每月至多30小時,每學期120小時。
(4)服務學習時數與生活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。
申請資格需同時符合下列,方可申請生活助學金:
1.家庭年所得新台幣90萬元以下且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,具有本校學籍之在學學生。
2.具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3.25歲以下,且非進修部、在職專班者。
4.未領有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、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者。
5.未於學期中進行校外實習且領有津貼者。
6.未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
※檢附資料:
1.申請書
2.全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(詳細記事不得省略)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詳細記事不得省略)(包含學生本人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若與父母不同戶籍,須附雙方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,學生已婚者,加計其配偶)。
3.前一學期成績單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)。
4.所得證明:(則一提供)
- 低收或中低入戶:113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
- 符合弱勢助學金:列印弱勢助學金系統核准畫面證明
- 一般生:學生本人、父、母或法定監護人、配偶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(樣張參考)
5.學生本人存摺影本。
申請核給優先順序:
優先給付順序 | 項目 |
1 | 父母雙亡者 |
2 |
家中經濟支柱死亡或符合無工作能力規定者 (【計算家庭總收入篇】第二條) (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(基本保證)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辦理) |
3 | 一等親以內之家庭成員長期重病者 |
4 | 長期失業家庭子女 |
5 | 家庭年收入較低者 |
若您對於生活助學金有任何問題或意見,請洽詢:
生輔組承辦人:周瓊梅 小姐
電話: (02)28227101-244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