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活助學金
生活助學金
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安心就學,本校提供生活助學金申請。符合資格之學生,請於規定期限內備妥文件提出申請,逾期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。
一、申請時間
- 第一學期:每年 06 月 01 日至 06 月 20 日
- 第二學期:每年 12 月 17 日至 12 月 30 日
提醒您:逾期不予受理;繳交資料不完整者,亦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。
二、補助內容
- 生活助學金每學期撥付 4 次(月)。
- 每次(月)核撥金額為 6,000 元。
三、服務學習規定
- 受領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參與服務學習。
- 每週服務學習至多 8 小時。
- 每月至多 20 小時。
- 每學期至多 80 小時。
- 服務學習時數與生活助學金金額 無對價關係。
- 受補助學生應於每學期最後一月繳交生活助學金成果分享,以作為後續精進服務學習規畫之參考。
四、申請資格
申請人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:
- 家庭年所得新臺幣 90 萬元以下,且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60 分以上,並具有本校學籍之在學學生。
- 具 中華民國國籍。
- 25 歲以下,且非進修部、非在職專班學生。
- 未領有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、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之同屬生活費性質補助。
- 未於學期中進行校外實習且領有津貼者。
- 未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。
五、應備文件
- 申請書。
- 全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(詳細記事不得省略)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詳細記事不得省略), 包含學生本人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;若與父母不同戶籍,須附雙方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; 學生已婚者,須加附配偶資料。
- 前一學期成績單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)。
- 所得證明:學生本人、父、母或法定監護人、配偶之 11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(樣張參考),0所得一樣要檢附所得證明。
- 學生本人存摺影本。
六、申請核給優先順序
- 父母雙亡者。
- 家中經濟支柱死亡或符合 無工作能力規定者 (計算家庭總收入篇第二條)。
(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〈基本保證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辦理) - 一等親以內家庭成員長期重病者。
- 長期失業家庭子女。
- 家庭年收入較低者。
七、相關法規與表單
八、聯絡資訊
承辦單位:學務處生活輔導組
承辦人:周瓊梅小姐
聯絡電話:(02) 2822-7101 分機 24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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