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失物管理
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
101.3.7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一、為處理本校校園內拾獲遺失物之招領作業,特訂本要點。
二、凡於本校校園內拾獲遺失物者,得就近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處理。
三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每日將收到遺失物之品名及數量等資訊,於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網頁內之遺失物招領專區公告招領。
四、遺失物可明確查明所有人或受領權人之身分者,生活輔導組應即通知遺失物所有人或受領權人認領(攜帶學生證)。
五、遺失物於公告期間經所有人或受領權人前來認領,由生活輔導組於檢查證件(學生證或身分證明文件)及確認無誤後,應返還該物於認領人。
六、生活輔導組依第三項之規定,辦理公告六個月後無人認領之物品,應通知拾獲人領回,拾獲人不能通知者,應公告之。
七、若拾獲人或受領權人表示願意拋棄遺失物之所有權,或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、或拾獲人不能通知時,生活輔導組得依下列方式處理:
(一)遺失物為現金、金飾、或有價證券者(悠遊卡),經簽奉核定後,全數存入本校帳戶,並作為學生急難慰問金之用。本款所列之金飾或有價證券
(悠遊卡),應先折成現金後辦理。
(二)遺失物為具經濟價值之物品(書籍、文具、耳機、隨身碟、3C用品等), 且適合義賣者,於校慶或特殊活動時辦理義賣,義賣所得將存入本校帳
戶,作為學生急難慰問金之用。
(三)遺失物非具經濟價值,或不適合義賣者,經簽奉核定後,生活輔導組得自行銷毀或送資源回收單位。
八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統一處理前項第二款之遺失物義賣,以每學期一次為原則,並得視需要增加次數。處理方式以委託學生自治社團、服務性社團、或
學生會等辦理拍賣或義賣活動,所得之價金存入本校帳戶,作為學生急難慰問金使用。
九、對於拾物(金)不昧之本校學生,各處理單位得依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操行獎懲準則規定,酌情予以簽獎。
十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